扬子晚报网2月26日讯(记者 张建波)今天下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梁溪法院)对两起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宣判。当天,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三名涉案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3名被告今天出庭受审。陆芳芳 摄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严某、陈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采用恐吓他人等手段替人讨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审理后,梁溪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严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去年以来,该法院依法宣判了四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
据分析,这些案件呈现出一些共同特征,备受关注。比如说,相关被告人以混迹在无锡酒吧街的社会闲散人员为主,他们或成立专门的讨债公司,或经常纠集在一起为人讨债,通过收取好处费,维持生活开销。而在行为模式上,则以恐吓、辱骂、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如堵锁眼、泼油漆、贴身跟随、张贴受害人照片等。损害后果上,虽暴力色彩不明显,但足以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恐慌,不敢反抗,严重侵害受害人的生活、工作秩序。据了解,被告人恐吓讨债的手段包括:纠集3-5人、展露纹身、言语威胁(知道小孩在哪里上学,缺胳膊少腿的别怪我们)、滋扰(如:在店门口大喊“欠钱不还”等吸引人来看)、动手(掌掴、用纸张击打头面部等)等。
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梁溪法院副院长符锡梅称,《刑法》规定情节恶劣的恐吓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案中,被告人结伙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属于“恐吓”行为,应被判处刑罚。